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其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重新公布实施。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0000元/亩,具体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盐城市关于公布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